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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1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天津市蝶桥包装食品机械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胡连和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蝶桥包装食品机械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胡连和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19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蝶桥包装食品机械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太湖路12号。法定代表人:胡汉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书敏,天津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连和,女,195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磊,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市蝶桥包装食品机械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蝶桥包装食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连和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3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31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上诉人天津市蝶桥包装食品机械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翟均勇代理审判员  张 泽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