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04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姜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04民初1713号原告:牛某某,女,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营口市人,现住辽宁省鲅鱼圈区。委托代理人:李文春,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营口市人,现住辽宁省鲅鱼圈区被告:姜某某,男,198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营口市人,现住鲅鱼圈区.原告牛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现原告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由于原告牛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对于原告牛某某的撤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 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凯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