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3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何雄、罗祖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雄,罗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3执29号申请执行人何雄,男,1984年2月22日出生,住所地广西鹿寨县。被执行人罗祖军,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住所地广西鹿寨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何雄与被执行人罗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23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8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40元、申请费5704元。已执行3714元。查明被执行人有一套房产已查封因有抵押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现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鹿寨县人民法院(2017)桂0223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祁建春审判员 蔡 恺审判员 廖庆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秋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