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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3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夏广生与被申请人李丰华、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广生,李丰华,李文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3民初909号申请人:夏广生,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被申请人:李丰华,男,1985年11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李文海,男,1959年7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申请人夏广生与被申请人李丰华、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冀0803财保1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李丰华驾驶的李文海名下的冀HXXX**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保全,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李丰华不承担责任,故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丰华驾驶的李文海名下的冀HXXX**号小型轿车一辆应予解除查封、扣押。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夏广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丰华驾驶的李文海名下的冀HXXX**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树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学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