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广州名森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广州威坚道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联房地产开发广东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名森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广州威坚道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华联房地产开发广东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391号原告:广州名森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广州威坚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74号之一103房。法定代表人:林燕冰。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文兰,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被告:中国华联房地产开发广东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74号之一东4楼。法定代表人:刘亚京。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海仑,男,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北京市明宪(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名森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华联房地产开发广东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名森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897元减半收取11948.5元,由原告广州名森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程朝阳人民陪审员 周跃新人民陪审员 黄旭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俊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