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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民申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胡敏、田爱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敏,田爱云,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浙江堡爵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申2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胡敏,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田爱云,女,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与胡敏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昌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59577964-9。代表人:徐为,行长。被申请��(原审被告):浙江堡爵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硖川路*****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5809442-6。法定代表人:陈俊杰,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胡敏、田爱云因与被申请人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浙江堡爵航空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16)浙0481民初31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胡敏、田爱云于2017年6月7日以本案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胡敏、田爱云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敏、田爱云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黄 阁代理审判员  刘文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君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