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7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天伟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西安明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天伟建筑设备租赁站,西安明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7025号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天伟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石化大道施家寨村委会西边。注册号610112600176625。经营者蒋伟斌。委托代理人曹国静,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奎博,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明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高新丹枫国际1幢31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93818031P。法定代表人敖虎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天伟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西安明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天伟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2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回原告4362.5元,剩余436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付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