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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终2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范广林、福建海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广林,福建海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29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广林,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根松,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海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大甲镇工业集中区海宏生产基地。法定代表人:阮召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召智,公司经理。上诉人范广林与上诉人福建海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9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海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同时,上诉人范广林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范广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范广林撤回上诉;二、本案按上诉人福建海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324元,减半收取12162元,由范广林负担3206元,由福建海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956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思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玢馨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