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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3执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陈青华与季中超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青华,季中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3执保102号申请人陈青华,男。被执行人季中超,男。申请人陈青华与被申请人季中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季中超所有的轿车一辆进行查封,并已提供财产责任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青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季中超名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允许变卖、转移、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查封期限:2017年6月15日起-2019年6月1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润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