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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行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赵辉与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武汉市武昌区征收管理办公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辉,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武汉市武昌区征收管理办公室,武汉市武昌华中金融城建设发展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1行初377号原告赵辉,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07号。法定代表人刘洁,区长。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荆南街**号。法定代表人肖哲,主任。第三人武汉市武昌华中金融城建设发展中心,住所地武昌区公正路***号平安国际大厦**楼。法定代表人孙羿,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辉诉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武汉市武昌区征收管理办公室、第三人武汉市武昌华中金融城建设发展中心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中,因本案原告所诉的武昌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武昌征决字[2016]30号《房屋征收决定》行政行为,与本院正在审理的(2017)鄂01行初355号案件系同一行政行为,故本案需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李莉荣审判员  沈 红审判员  罗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春艳书记员  张 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