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823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勐腊县勐捧东明摩托车行与张得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勐腊县勐捧东明摩托车行,张得文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23民初498号原告:勐腊县勐捧东明摩托车行,经营场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勐捧镇供销社宾馆楼下。经营者:匡东明,男,1979年6月27日生,汉族,云南省勐腊县人,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现住勐腊县。被告:张得文,男,成年人,汉族,云南省勐腊县人,现住勐腊县。原告勐腊县勐捧东明摩托车行与被告张得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勐腊县勐捧东明摩托车行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勐腊县勐捧东明摩托车行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勐腊县勐捧东明摩托车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勐腊县勐捧东明摩托车行。审判员  徐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