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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3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山东宏源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山东宏源集团有限公司,寿光市远大建筑有限公司,魏光奎,寇国美,魏同福,马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3财保6号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益新街6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0619954003。主要负责人:王光春,行长。被申请人:山东宏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寿尧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魏光奎,经理。被申请人:寿光市远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寿尧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魏同福,经理。被申请人:魏光奎,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寇国美,女,196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魏同福,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马健,女,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标的2100万元,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以其信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宏源集团有限公司、寿光市远大建筑有限公司、魏光奎、寇国美、魏同福、马健的股权及其他财产(保全标的2100万元,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清单)。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于春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