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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5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牡丹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天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牡丹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天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民初671号原告:牡丹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北安路2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721385609B。法定代表人:马金龙,男,董事长。被告:牡丹江市天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四条路62号。法定代表人:冯国靖,男,总经理。原告牡丹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天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原告牡丹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牡丹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佟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郎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