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成某与寇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寇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1677号原告: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英,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寇某。原告成某与被告寇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成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诉权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某负担。审判员 薄新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