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8民初1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文与杜寒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杜寒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8民初1708号原告:王文,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被告:杜寒锋,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原告王文诉被告杜寒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林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寒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35000元及资金占用手续费3000元,共计38000元;2、被告返还约定的违约金15000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35000元;2、被告返还约定的违约金12600元。事实及理由:被告杜寒锋以生意周转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原告借款35000元,并签订借款式事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8月20日至2015年12月11日。借款期满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杜寒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对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杜寒锋向原告王文借款35000元的事实,有借据予以确认,本院对该借款事实予以确认。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借款3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虽然双方约定了逾期违约金按每日1%计算,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的规定,原告主张的每日1%超过了年利率24%,故应以年利率24%为限,也即月利率2%为限,原告可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从2015年12月12日计算到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日(2017年6月13日)为18个月多2天,按18个月计算其可主张的逾期还款利息为35000元×2%×18=12600元,原告主张12600元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杜寒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12600元给原告王文。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2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62.50元,由被告杜寒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林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仇秀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