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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5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夏存仙、王建等与李云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存仙,王建,朱美焕,李云,石屏远华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5民初374号原告:夏存仙,女,1957年10月10日生,住云南省石屏县。原告:王建,男,1982年9月16日生,住云南省石屏县。原告:朱美焕,女,1927年11月10日生,住云南省石屏县。被告:李云,男,1977年2月26日生,住云南省石屏县。被告:石屏远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石屏县异龙镇汇源路。法定代表人:王永生,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夏存仙、王建、朱美焕与被告李云、被告石屏远华运输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夏存仙、王建、朱美焕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存仙、王建、朱美焕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存仙、王建、朱美焕撤诉。案件受理费4790元,减半收取计2395元,由原告夏存仙、王建、朱美焕负担。审判员  李发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