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庄某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2刑初257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某某,男,1985年出生于福建省永安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山东省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美国部经理,住济南市,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被逮捕,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为其重新办理了取保手续。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公刑诉[2017]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琦及被告人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至2015年9月期间,被告人庄某某利用其担任山东省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美国部经理,负责办理学生留学、退款等业务的职务便利,在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千佛山路6号的上述公司所在地,采取伪造学生退款协议、家属签名的手段,将某某公司应退不给11名学生的243200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打入被告人庄某某的亲友账户,并最终全部由庄某某个人使用。案发后,被告人庄某某已退回全部赃款。2015年2月13日,被告人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庄某某交在开庭过程中已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证人蒋某某、尚某某、郁某某、王某某、楚某、钱某某、蒋某某、冯某某、邵某某、岳某某、王某某、张某、王某、王某、崔某某的证言;涉案的11名学生方退款情况;扣押清单;山东某某学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抓获材料及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庄某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作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庄某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庄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惠普笔记本电脑,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孙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