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2民初6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朱二龙与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二龙,胡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6790号原告朱二龙,男,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胡XX,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二龙与被告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二龙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二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赵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冀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