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702行审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榆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山西双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榆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西双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702行审52号申请执行人榆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榆次区迎宾西街133号。负责人庞争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常炜、王卫东,榆次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职工。被执行人山西双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张庆乡弓村。负责人芦双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榆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其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榆人社监理字【2016】第00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决定书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榆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榆人社监理字【2016】第00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苗夺刚审判员  毕步礼审判员  李静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梦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