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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4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孟远彬与徐洪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远彬,徐洪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4559号原告:孟远彬,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小玲,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静勇,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洪华,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仁忠,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茂宇,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远彬诉被告徐洪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孟远彬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远彬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远彬撤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计365元,依法予以免交。审判员  周艳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