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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7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佳婕与潘水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佳婕,潘水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7046号原告:陈佳婕,女,199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辉,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水金,男,1978年1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伟,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佳婕诉被告潘水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陈佳婕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佳婕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佳婕负担。审 判 长  徐振华人民陪审员  邹 艳人民陪审员  金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