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7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佳婕与潘水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佳婕,潘水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7046号原告:陈佳婕,女,199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辉,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水金,男,1978年1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伟,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佳婕诉被告潘水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陈佳婕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佳婕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佳婕负担。审 判 长 徐振华人民陪审员 邹 艳人民陪审员 金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