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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执4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进县与黄勇、崔晓慧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进县,崔晓慧,黄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4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进县。委托代理人:张梅,眉山市恒必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崔晓慧。被执行人:黄勇。王进县与崔晓慧、黄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的(2017)川1402民初1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进县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崔晓慧、黄勇偿还申请执行人王进县借款本金3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诉讼费3275元和执行费。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川1402民初194号民事调解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