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黄某与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董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1166号原告:黄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芝,镇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董某。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黄某承担。审判员 徐凤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霍欣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