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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黄某与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董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1166号原告:黄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芝,镇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董某。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黄某承担。审判员  徐凤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霍欣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