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6民初43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国强与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强,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4311号之二原告:赵国强,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祁玲萍、陈荣,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大桥路398号。法定代表人:金晓宏。原告赵国强诉被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国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国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6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386元,合计8352元,由赵国强负担。审判员 陈 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心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