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5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北京法政王府物业管理中心与王黎燕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法政王府物业管理中心,王黎燕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4民初5704号原告北京法政王府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王府公寓3-30。法定代表人张小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丽,女,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法政王府物业管理中心职员。被告王黎燕,女,1980年4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李晓光,女,1949年12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代理人王加生,男,195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告北京法政王府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法政物业中心)与被告王黎燕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政物业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孙丽、被告王黎燕的委托代理人李晓光、王加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法政物业中心诉称:2004年3月23日,原、被告协商一致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根据该协议第五条第三款约定,被告应按住宅建筑面积每年度每平方米19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取暖费。但原告依约履行冬季供暖服务后,被告从2014至2017年度却未履行付款义务。期间,原告采用电话、书面发信等方式不间断地向被告催要欠款,但截止到本年度,被告已拖欠供暖费19157.13元。根据该协议第十条第四款约定,原告还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972.22元。综上,原告在与被告签订协议后,在被告未付款情况下仍按约定履行服务义务,并积极催要欠款,但被告始终置之不理,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取暖费19157.13元,逾期付款违约金972.22元,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黎燕辩称:由于邻居在楼道明火烧纸问题,我们每天不出门也能闻到烟味,出门就得捂鼻而行,卫生安全的问题得不到基本保障,从2010年1月起我们就不在此居住了,但每年供暖通知上水的时候,我们都会在上水日回来,检查暖气情况。2012年通知上水的时间是10月21、21日,我们也按时回来检查,一切正常。但是在12月23日,我们路过回去看看,在室外就听到流水声,进入室内发现己水流成河,六楼主卧暖气跑水,渗到了五层,并由五层渗到四层,同时漏水渗到楼道墙面,渗到楼层外的水都结了厚厚的冰柱。楼道的墙面湿了保洁人员能够看到,楼层外结冰巡逻的保安人员也能够发现,遗憾的是,我们没有接到物业的任何通知。如果物业公司能及时告知我们家供暖设施漏水,也不至于我们几十万的装修彻底毁掉,并祸及楼下邻居,即便如此,我们也是足额交纳了供暖费。面对不知何时漏水的问题,2013年夏季我家将所有供暖管道加了截门,以保证关闭我家暖气而不影响其他人家的供暖,使其成为一个独立的供暖系统。完工后我们正式告知物业公司,请他们现场检查,他们只说知道了,不去现场。我们因楼道内每日明火烧纸不能正常居住在先,经自费安装阀门为了不影响他人供暖,继而要求按北京市供暖合同要求停止供暖,交纳60%的供暖费。2015年11月11日,我们又一次主动找到物业反映时,物业余经理不仅没有表示理解,还强调我们自己的房子自己不爱惜,现在物业公司有保障了,3年不交费就可以起诉,一告一个准,还从抽屉里拿出了一份法院判决书扬了扬,接着下了逐客令,说法院见。我们真诚地希望通过法庭能够纠正原告无视国家消防法的行为,还给我们一个公道和一个有安全、卫生保障的居住环境。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园中园6区6号楼2单元501室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336.09平方米。2004年3月23日,原告法政物业中心(甲方)与被告王黎燕(乙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提供物业供暖服务,供暖费为每供暖期19元/平方米(收费标准依据国家相关文件进行调整);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违反协议,不按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一交纳违约金。现王黎燕未交纳2014至2017年度3个供暖季的供暖费19157.13元。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的陈述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照片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王黎燕与原告北京法政王府物业管理中心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原告依约提供了供暖服务,被告应当依约按照收费标准向原告交纳供暖费。现原告要求被告交纳供暖费,理由正当,证据充足,本院对于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持。被告以暖气跑水给其造成损失以及房屋无人居住已自行截断供暖阀门为由拒绝全额交纳供暖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黎燕给付原告北京法政王府物业管理中心供暖费一万九千一百五十七元一角三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北京法政王府物业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二元,由原告北京法政王府物业管理中心负担十三元,已交纳;由被告王黎燕负担一百三十九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雅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