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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24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黄茂超与德宏州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茂超,德宏州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24执116号申请执行人黄茂超,男,汉族,1990年3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伍洪伟,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授权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德宏州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黄茂超与德宏州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3124民初2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德宏州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黄茂超工资22000元。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德宏州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黄茂超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德宏州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人工资人民币22000.0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30.00元,合计222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进行划拨。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云3124民初2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正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