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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3执1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金玛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金玛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003执1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19908060A(1-5)。法定代表人:赵宽,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金玛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海翔,董事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金玛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30213元,执行费335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扣划案款202900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剩余案款被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4003民初3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成审判员  王 鑫审判员  宋 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素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