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丽祥、余卫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丽祥,余卫华,陆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073号申请执行人吴丽祥,男,1979年5月1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余卫华,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陆红霞,女,1987年8月2日出生,住淳安县。本院于2017年05月03日作出(2017)浙0127执107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陆红霞银行帐号:10×××#1银行存款金额:2690.87,现因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陆红霞银行帐号:10×××#1银行存款金额:2690.87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惇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