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5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青岛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代俊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俊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5685号原告青岛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华山一路217号3号楼101室,组织机构代码:05725291-1。法定代表人李艺鹏,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一顺,男,199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系该公司职工。被告代俊杰,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系即墨市岙山卫街道办事处迎恩苑小区A5号楼1单元702户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代俊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8日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代俊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代俊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