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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6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杜学堂、高志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学堂,高志强,高红国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62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学堂,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平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辽元,河北宗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学,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志强,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河北九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高红国,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平山县。上诉人杜学堂因与被上诉人高志强、高红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7)冀0131民初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首先,原判就上诉人与第一被上诉人之间的土地流转,是因为抵债而转让,还是买卖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审没有查清;其次,本案诉争的土地,现是否又由第一被上诉人流转给第二被上诉人,也未查清;第三,诉争土地原为耕地,现在是否改变了土地的用途变为非农耕地,原审也未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7)冀0131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杜学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罗     湘     英审判员 刘     俊     平审判员 黄良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萌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