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6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杜学堂、高志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学堂,高志强,高红国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62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学堂,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平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辽元,河北宗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学,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志强,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河北九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高红国,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平山县。上诉人杜学堂因与被上诉人高志强、高红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7)冀0131民初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首先,原判就上诉人与第一被上诉人之间的土地流转,是因为抵债而转让,还是买卖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审没有查清;其次,本案诉争的土地,现是否又由第一被上诉人流转给第二被上诉人,也未查清;第三,诉争土地原为耕地,现在是否改变了土地的用途变为非农耕地,原审也未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7)冀0131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杜学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罗 湘 英审判员 刘 俊 平审判员 黄良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萌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