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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7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张义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张义辉,都江堰市大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建安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坤山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76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黄田坝242栋。法定代表人:刘廷毅,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义辉,男,汉族,1976年4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都江堰市大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青城桥北头。法定代表人:李珍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幸福镇离堆村三组1幢1号。法定代表人:龙明开,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坤山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天府西路1幢24号1层。上诉人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义辉、都江堰市大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以及四川坤山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1民初4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依法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进梅审判员  罗健文审判员  郑小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富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