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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刑终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罗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刑终43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绰号“阿罗”、“阿祥”,男,1985年3月11日生,彝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3日被龙川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15年12月26日被羁押,2015年12月29日转刑事拘留,2016年1月5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4日被龙川县法院继续取保候审。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7)粤1622刑初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罗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及审查上诉材料,依法讯问了上诉人罗某,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7)粤1622刑初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春文审判员  雷志平审判员  崔春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伍福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