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初2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朱俊箭与曾贵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俊箭,曾贵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2207号原告:朱俊箭。被告:曾贵琴。原告朱俊箭与被告曾贵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朱俊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俊箭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