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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延全与陈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延全,陈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1370号原告:张延全,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玲玲,茌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娟,女,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原告张延全与被告陈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延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延全负担。审判员 邢 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文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