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梅辉恒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成,梅辉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4刑初149号自诉人张永成,男,1979年8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住商城县。被告人梅辉恒,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住商城县。自诉人张永成以被告人梅辉恒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张永成已与被告人梅辉恒自行和解,并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张永成已与被告人梅辉恒自行和解,自诉人张永成要求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永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卢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