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谢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6刑初89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男,25岁,出生地湖南省耒阳市,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湖南省耒阳市(以上身份信息均系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4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穗天检刑诉〔2017〕8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岑杰出庭支持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谢某驾驶粤A×××××轻型厢式货车途经本市天河区科韵路广园立交北往南路段时,因违反交通规则,被正在执勤的交警魏某制止及拦截。被告人谢某不听劝阻,驾驶该车冲撞交警魏某,后驾车逃离。魏某追至广园东快速路东往西广东农业科学院对出马路将其拦停,为防止其再次逃跑,魏某上前取下该车钥匙,被告人谢某仍不配合执法,与魏某争夺钥匙。之后,被告人谢某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列举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具结书。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方洪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凡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