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7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4-01
案件名称
贺小燕与周静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小燕,周静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7717号原告:贺小燕,女,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辉,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静茹,女,195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原告贺小燕与被告周静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本案因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苏吾德审 判 员 陈雪琼人民陪审员 杨 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琼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使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