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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执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市华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市华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执保12号申请执行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辛冲东城湾。法定代表人:刘先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邯郸市华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北大街87号A座8层。法定代表人:彭海龙,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彭海龙,男,1964年10月5日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关于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华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海龙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的(2017)冀04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按照(2017)冀04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4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英审判员  张敏清审判员  刘海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娜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