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2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浙江辰马针织有限公司与杨光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辰马针织有限公司,杨光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2542号原告:浙江辰马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经济开发区服装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国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静芳,女,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杨光术,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来凤县。原告浙江辰马针织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杨光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由代理审判员楼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请变更为: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万元。原告浙江辰马针织有限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光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被告杨光术向原告浙江辰马针织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2015年2月19日,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杨光术欠辰马针织100000元整,壹拾万整,于2015年4月底还清”。嗣后,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尚欠借款本金9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归还尚欠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光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辰马针织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杨光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楼 聪人民陪审员 张立春人民陪审员 金洪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俞望杰?PAGE??PAGE?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