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洪海娟、魏玉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海娟,魏玉民,魏言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127号申请执行人:洪海娟,女,1984年12月0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魏玉民,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牡丹区。被执行人:魏言磊,男,199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牡丹区。本院在执行请执行人洪海娟与被执行人魏玉民、魏言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中,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刑初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总标的为:被执行人魏玉民、魏言垒赔偿申请执行人洪海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共计4192.62元。以上标的的执行,已执行0元,未执行4192.62元。因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魏玉民、魏言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刑初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赔偿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大鹏审判员 崔思颢审判员 吴正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