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丁利明与程文勤委托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利明,程文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813号申请执行人丁利明,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被执行人程文勤,女,汉族,1974年11月21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利明与被执行人程文勤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丁利明与被执行人程文勤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伍万元,故申请执行人丁利明于2017年6月15日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规定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8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永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剑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