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1民初2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汪东良与王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东良,王赵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2566号原告:汪东良,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住湖北省洪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衍,男,193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住湖北省洪湖市。被告:王赵华,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汪东良与被告王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东良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东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东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汪东良负担。审判员  顾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