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2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汪东良与王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东良,王赵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2566号原告:汪东良,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住湖北省洪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衍,男,193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住湖北省洪湖市。被告:王赵华,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汪东良与被告王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东良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东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东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汪东良负担。审判员 顾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