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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薛孝超申请执行泸州钰林新元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孝超,泸州钰林新元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245号申请执行人:薛孝超,男,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泸州钰林新元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法定代表人:汪永林,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薛孝超申请执行泸州钰林新元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7)川0503民初1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债权人薛孝超的债权受偿数额为18140.00元,领取本裁定时未实现的债权数额为18140.00元。现因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被执行人泸州钰林新元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7)川0503执24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严风审判员  赵 丽审判员  刘宗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 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