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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12民初5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乐山市五通桥区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12民初53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乐山市五通桥区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中心路181号。法定代表人:杜高银。被申请人:程强,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原告乐山市五通桥区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川1112民初53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程强的银行存款,金额20,000.00元内,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乐山市五通桥区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乐山市五通桥区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程强银行存款20,000.00元内的冻结。案件申请费22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乐山市五通桥区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忠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章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