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青岛市黄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青岛迅电工业电梯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黄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青岛迅电工业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156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地址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465号。法定代表人周玉晓,职务局长。被执行人:青岛迅电工业电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780397-1,地址青岛市黄岛区九华山路9号2栋1单元902室。法定代表人冷传久,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鲁0211行审46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青岛迅电工业电梯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行审462号行政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衍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