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2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迟中明与青岛新天地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中明,青岛新天地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民初2931号原告:迟中明,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西市。被告:青岛新天地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姜山镇新天地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韩清洁。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志,系该公司员工。原告迟中明与被告青岛新天地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迟中明、被告青岛新天地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迟中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机械租赁费10650元及违约金;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使用机械为被告从事挖掘机平土、石渣、石粉、三角地倒库等业务。原告按照被告要求进行施工,经结算,工程款合计为42830元。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其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拒绝支付。青岛新天地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辩称:无异议。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原告的陈诉,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被告租用原告的铲车、挖掘机进行工程施工。2014年3月11日,原告为被告出具了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一份,载明:“场地平整工程款14325元”。2014年6月4日,原告又为被告出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份,载明:“石渣28505元”,被告方工作人员在上述发票背后签字。经结算,工程款合计为42830元。被告已支付原告施工费3218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欠原告10650元施工费未付。在诉讼中,原告明确表示放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施工费10650元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施工费1065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放弃违约金,系原告对其实体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青岛新天地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给原告迟中明施工费10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元,由被告青岛新天地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贵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