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初5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吕春军和王安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春军,王安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5958号原告吕春军,被告王安君,原告吕春军诉被告王安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吕春军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吕春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春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881元,减半收取计4440.5元,由吕春军负担。审 判 长 李春彦代理审判员 黄劲松人民陪审员 张繁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