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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民初5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吕春军和王安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春军,王安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5958号原告吕春军,被告王安君,原告吕春军诉被告王安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吕春军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吕春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春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881元,减半收取计4440.5元,由吕春军负担。审 判 长  李春彦代理审判员  黄劲松人民陪审员  张繁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