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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3执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崔宽余、贾永梅申请执行王明、谭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宽余,贾永梅,王明,谭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3执1495号申请执行人崔宽余(崔二宽),男,41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申请执行人贾永梅,女,39岁,汉族,现住同上,崔宽余的妻子。被执行人王明,男,32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苏独仑镇。被执行人谭琴(又名谭卿),女,32岁,汉族,现住现址同上,王明的妻子。本院在执行崔宽余、贾永梅申请执行王明、谭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823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郝文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艺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