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安徽仁强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蔡瑞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仁强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蔡瑞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5执33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仁强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蔡瑞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6)皖0405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蔡瑞智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 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辑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