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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利宁与被执行人王向前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利宁,王向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219号申请执行人:孙利宁。被执行人:王向前。申请执行人孙利宁与被执行人王向前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25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利宁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抚养费96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予以冻结,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孙利宁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利平审 判 员  彭 莉助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倚琛 百度搜索“”